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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5日 星期日

核釋關於營利事業人所取得之統一發票,為其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其盈虧互抵規定之疑義


其符合相關規定,並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其有實際交易之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者,視為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得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