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以繼承之土地抵繳遺產稅,
將該土地移轉登記為國有,應辦理現值申報。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土地無需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依同法第31條規定,則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原規定地價。是以因繼承取得之土地抵繳遺產稅而移轉登記為國有時,自仍應辦理現值申報及審核。
(臺中訊) 2012/01/1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以繼承之土地抵繳遺產稅,將該土地移轉登記為國有,應辦理現值申報。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土地無需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依同法第31條規定,則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原規定地價。是以因繼承取得之土地抵繳遺產稅而移轉登記為國有時,自仍應辦理現值申報及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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