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7日 星期二

保證債務對遺產稅課徵影響之研究


財政部 96 年度自行(共同)研究報告提要表
研究報告名稱:保證債務對遺產稅課徵影響之研究 
 (研究報告總字數:32,179 字)
研究單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研究人員:邱美鈴、趙士玲
研究期間: 96 1 1 日至 96 12 31
報告內容提要
一、研究緣起與目的
近來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金融交易自由化,不論是個人或企業向
銀行抑或私人間之借款融資行為甚為普遍,邇來遺產稅主張未償債務扣
除案件呈遞增現象,特別是遺產總額較大案件更趨明顯。惟未償債務扣
除的範圍,我國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尚乏明確規定,稽徵實務上被繼承
人生前提供不動產供他人借款擔保或為他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被繼承
人死亡時能否核認為死亡前未償債務扣除,因行政法院判決、各地區國
稅局及民法規定對於債務及求償權之核認原則未臻一致迭生爭議,造成
爭訟案件履見不鮮。是為期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並作為稽徵機關查
審時之參考,本研究針對保證債務就現行稅法、民法相關規定及行政法
院判決差異之處加以研析探討,藉以提出可行之認定原則,供決策者日
後修改相關法令之參考及實際從事遺贈稅稽徵業務同仁參考。
二、研究方法與過程
本研究係就我國現行遺產稅有關保證債務扣除相關規定之合理性探
討,惟囿於相關探討文獻有限,資料之蒐集較為困難。故研究著重於現
行稽徵實務上遺產及贈與稅有關保證債務扣除規定、民法保證債務的定
義、種類、保證人所擔負責任等相關規定及行政法院判決對保證債務之
論理依據等,參考相關的著作並蒐集行政法院判決案例,進行研析並歸
納出徵納雙方爭執原因及相關法令見解之合理性探討以尋求解決之道,
最後就本項未償債務扣除於民法、稅法及財政部函釋之規定,對現行稽
徵實務之影響,提出因應之道或具體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其研究過程
如下:
(一)確定本研究之目的、範圍與限制。
(二)蒐集案例、整理文獻及課稅法令依據等資料,從理論與實務兩方 2
面進行分析、研討。
(三)探討現行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作業。
(四)研究發現及研提具體調查核定作業原則。
三、研究發現與建議
(一)研究發現
1.保證債務之扣除並未明定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依同法第 58
規定「關於遺產稅及贈與稅之課徵,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法律之規定。」故對於「保證債務」得否認定為被繼承人生前
之「未償債務」,目前稅捐稽徵機關多援用本法第 17 條第 1
9 款規定及財政部 75.5.24.台財稅第 7557468 號函釋,惟行
政法院法官則引用民法有關「保證」之概念為其心證之重要依
據;兩者對於保證債務「何時」始成為被繼承人之未償債務及
「債務金額」之認定原則等方面,均有不同見解,是目前稽徵
實務上,有關保證債務行政救濟案件,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之
案件為數不少 1.法令規定不明確,納稅義務人難以適從。
2.查審人員蒐集之資料、查核深度認定困難。
3.不同保證債務之態樣,查審人員及行政法院認定之見解不同。
(二)研究建議
      遺產稅案件列報未償債務尤以保證債務扣除案件日益增加,保證型
態日新月異,因現行法令並未明確規範,造成查核人員查審認定寬
嚴不一,無法可依據,僅能以客觀之事實、主觀之認知查核,致常
有爭訟案件,擬建議如下:
1.修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9 款,明確規範「未償債
務」之定義,並增訂保證債務核認之時點及金額,另為考量稅捐
公平建議於本法增訂債權認列原則。
2.加強訓練查核人員基本法律觀念及資金查核技術。
3.加強納稅義務人租稅教育及政令宣導。
4.增強「國稅查核技術手冊-遺產及贈與稅查核實務」內容。


【函號】:
財政部75/07/24台財稅第7557468號函
【法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
【要旨】:
生前為擔保他人借款設定抵押權經法院拍賣其財產課徵遺產稅之計算
【內容】:
被繼承人陳張××7452死亡,生前以土地提供他人作為借款抵押設定,於其生前(74419)已經法院執行拍賣,惟至死亡後(74516)始經拍定,該土地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後,再以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扣除。同時,上述土地於拍賣償債後,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對該債務人(借款人)已取得求償權,應將該求償權額連同拍賣償債後,如有剩餘時之餘款,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財政部75/07/24台財稅第7557468號函)

遺贈稅法§17第1項第9款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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