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以已納稅者為限,其用意是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自以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完納遺產稅為限,倘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既無一再課徵之虞,自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繼承人對遺產稅之申報不但要注意申報期限(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於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以三個月為限)以免受罰,且對完稅後之遺產稅有免議之效益,如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之財產非前五年內繼承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分別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故依規定申報遺產稅,不但可避免未申報時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至二倍之罰鍰,其無應納稅額者,處以九百元之罰鍰,萬一有連續繼承之發生,尚有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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