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8日 星期三
申辦公司籌備處銀行開戶之申請人是否應為公司名稱預查表上之申請人
經濟部 函
地址:10015 臺北市福州街15號電話:02-23212200傳真:02-23965850電子信箱:slchang@moea.gov.tw承辦人:張淑鈴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1月12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101024017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申辦公司籌備處銀行開戶之申請人是否應為公司名稱預查表上之申請人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0年12月1日銀局(法)字第10000419721號函轉台端100年11月28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按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之申請人資格,在設立登記時,以將來設立登記時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有限公司之股東或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為限,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2條定有明文。至向銀行開立籌備處線之帳戶申請人是否限於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之人,則無強制之規定,先為敘明。本部於96年9月28日經商字第09602423260號函(諒悉)檢送「公司名稱暨所營事業預查推動業務會議」紀錄,提案二決議略以:為免申請人與銀行間有認知之差異,擬修正「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之備註欄加列「於銀行開立公司籌備處之帳戶申請人應為本表核准之申請人」一節,恐易使人誤認係強制規定,與前開說明不符,不再援用。
三、又向銀行開立之籌備處帳戶申請人,是否必須與公司名稱預查表上之申請人一致,目前銀行、分行間作法並不一致,申請人迭有反應。
四、綜上,本部上開說明,爰請 貴局轉請銀行公會下達各會員知照。
2012/01/13
09:39:56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